关于组织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山东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鲁教科函〔2020〕27号),决定对全省高校学术论文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现将我校自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我校师生员工近三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以山东现代学院为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著作。 

二、自查内容  

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 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工作要求

1.本次自查工作要求对已发表的问题论文要及时撤稿、已出版的问题著作要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  

2.学校纪委接受实名举报,需提供相关证据。  

3.自查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对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细致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潍坊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2)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原则。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知情权、陈述权、辩解权和申诉权,在未做出调查结论之前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4.学校下一步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鲁教科字〔2019〕5号)要求,持续开展学术规范制度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强化学术不端行为监督与惩戒,实现科研诚信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扎扎实实做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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