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对事关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前瞻性对策分析和实证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科技治理现代化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撑。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监督、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各市科技局、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及省科技厅确定的其他单位是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项目。
第四条 项目一般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需要,可调整项目类别设置。
重大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宏观研究、战略规划等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开展研究。
重点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某一行业、领域或区域创新发展的关键核心问题开展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项目指南自主开展研究。
第五条 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立项。对有重大或紧急任务需求、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立项。
第六条 项目补助资金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列支,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引导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出资设立联合研究项目,加大软科学研究投入。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根据项目指南,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根据需要,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可由省外注册的单位和社会组织申报。
(二)申报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的全职人员,或为与申报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人员,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申报一般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受学历、职称、资历等限制。申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负责人一般应具备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或学术水平较高,在项目研究领域取得同行公认的重大成果;或实践经验丰富,在项目应用领域具有10年(含)以上省级决策部门工作经历等。
(四)申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在同一年度仅能申报一项项目,且在申报时无未结题项目。
第十条 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项目由专家论证并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立项。公开竞争项目经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社会公示等环节确定立项。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遵循同行评价、注重实效原则,综合运用会议、网络、函审等方式。鼓励成果应用单位推荐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相关人员参加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不良导向,综合参考项目负责人的研究经历、研究基础和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等,注重对预期标志性研究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项目拟立项意见,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复议。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结论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要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经费预算和考核指标等。
考核指标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原则上不得低于申报书提出的指标。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考核指标还应明确标志性研究成果必须纳入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作为项目任务书的附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适情调整;在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人、实施周期、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研究形成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原则上不开展过程检查,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召开项目开题论证会和中期报告会,邀请成果应用部门参加,定期交流共享信息。
第二十条 因故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并按照省科技厅核查处理决定依法依规完成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20号)和《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9〕2号)规定管理和使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为:20万元及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50%,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4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1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3个月内,提交结题申请和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科技厅。结题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研究报告、决策咨询建议、研究成果应用证明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分为直接结题和专家验收结题两种。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科技部领导肯定性批示(需标注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字样),或被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地方性规章、政策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可直接结题。一般项目的研究成果纳入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也可直接结题。
第二十五条 专家验收结题由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组织项目同行专家和成果应用单位相关人员成立结题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进行结题验收。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考核目标和工作任务,予以结题。
(二)非因不可抗拒因素,未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考核目标和工作任务,或经专家评审,项目研究成果没有决策咨询价值,或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研究成果出现抄袭、剽窃等科研不诚信行为等,不予结题。
第二十六条 本年度直接结题或经结题验收专家评审获得优秀等次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得到不予结题结论的项目负责人,自下一年度起,5个年度内不得申请项目。
第二十七条 按照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可遴选若干成熟稳定、具有较高软科学研究水平的团队作为软科学研究基地,给予中长期目标导向的持续稳定经费支持,培育科技创新智库。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过程中,项目的申报单位、负责人、评审(结题)专家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鲁科规字〔2011〕2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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