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社科联人文社会科学课题(以下简称“课题”)是推动全省人文社科理论研究、深化理论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载体,是助力人才队伍成长、促进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有效抓手。
第二条 课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重要论述,围绕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规划选题,引导开展理论研究,推出具有创新价值和指导作用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课题由财政资金提供科研支持,按项目制进行管理,组织专家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择优立项。
第四条 课题由山东省社科联作为管理方实施,省社科联社团部负责具体操作。
第二章 课题指南与发布
第五条 课题以指南形式明确研究方向。课题管理方通过公开征集和召开选题论证会方式,确定课题研究方向,形成年度课题申报指南。
第六条 课题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选题要求以及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辅助材料、研究周期等内容。
第七条 课题指南一般每年3月底前通过山东省社科联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 课题分类与特点
第八条 课题根据研究内容划分为重大招标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联合课题、合作课题及后期资助课题六类。
第九条 重大招标课题,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重要论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为目标,设立重点研究课题,集中力量攻关,招标课题采取“揭榜挂帅”形式公开征集研究团队。旨在突显社科理论研究智力支持特色。
第十条 一般课题,锚定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领域确定研究方向,不设置具体题目,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研究内容,鼓励申请人按照学科优势和专业特长自行设计题目申报,旨在发挥人文社科理论研究方向引导作用。
第十一条 青年课题,是面向青年社科人才设立的研究课题。通常是在一般课题中设置一定比例,支持青年学者开展理论研究,旨在发挥课题在培养人文社会科学后备力量方面的作用。
第十二条 联合课题,是由省社科联与高校社科联共同发起,通过联合科研基金方式,重点面向基金合作高校设立的课题。联合基金同时也以适当方式向其他高校提供科研支持,旨在探索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管理新模式。
第十三条 合作课题,系与相关省直部门(单位)、市社科联等合作设立,突出不同领域、不同地域的研究特色,推进形成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究合力,拓展人文社会课题研究服务领域。
第十四条 后期资助课题,向全社会征集符合当年度课题指南和研究范围、且没有接受过任何立项或经费支持的先期研究成果(一般为研究进程的50%以内),经专家严格封闭匿名评审,以后期资助方式择优立项,立项比例按照不高于当年度一般课题的立项比例掌握。
第四章 课题申报与受理
第十五条 课题申报实行归口管理,集中申报,一般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省直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市社科联、高校社科联、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等团体会员单位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课题集中申报。
第十六条 山东省社科联社科人才信息服务平台开设专门窗口,具体负责课题申报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课题受理“一网通办”,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线上办理,至2025年全面取消线下申报(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课题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团队形式申请课题,且应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
第十九条 团队形式申报课题,团队设课题负责人,该负责人年度内除此课题外,不得再单独申报山东省社科联人文社科课题,但可作为团队成员参与申报课题,最多可同时参加2项课题的申报。
第二十条 课题申请人申请课题,应先签署征信承诺书,承诺无学术造假、侵占知识产权等瑕疵。
第二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须按要求如实填写课题《申请书》及课题申请《活页》,《活页》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个人或团队成员相关信息,不得造假。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课题申请人信用数据库,记录课题申请人信用信息。凡申请人出现知识产权造假、学术履历造假等问题,一经发现将如实记录,且3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联各类课题。
第二十三条 课题申报截止5个工作日内,课题管理方对外公示拟参评课题相关情况,接受公开监督,公示期为5天。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申报课题正式受理。若产生质疑,课题管理方促请归口管理部门于收到质疑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成立则通知归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课题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五条 课题实行专家会议评审。课题管理方根据评审需求,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监督。评审过程坚持公开透明,选择具备条件的场地开展评审活动,实时进行全过程远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邀请第三方人员担任社会监督员,现场监督评审。
第二十八条 评审会议召开前48小时内,由课题管理方确定监督员人选名单并对外公示(公示期1天),公示无异议,与监督员签署承诺书,确保实现有效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审会议前24小时内,课题管理方指派专人在社会监督员监督下,从课题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完成确认工作。
第三十条 抽选评委执行回避制度,由本人承诺,本人或直系亲属均未申请本年度省社科联课题,否则,不能参加评审活动。
第三十一条 评委进场后,课题管理方工作人员宣读现场纪律,由现场评委推荐产生评审组长。评审工作在评审组长领导下按规程有序进行。每个评审组在开评之前一小时随机安排1名社会监督员,负责该评审组过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遇有突发事件,确定评委无法按时抵达评审现场,影响评审正常进行的,课题管理方应依据相关预案,确定是否取消评审,延期进行,结果对外公布。
第三十三条 评审组接受随机分配评审材料,评审组长组织组内评委对材料进行审读,客观、公正打出评审分数,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评委打分结束后,课题管理方工作人员在监督员监督下统计分数,计算每项课题的平均得分,按平均分从高到低提出拟立项公示名单。
第三十五条 拟公示立项名单经评审组长核验,签署意见后,在山东省社科联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拟立项名单提交山东省社科联党组审核确定年度课题立项名单,并在山东省社科联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三十七条 对公示的拟立项名单有质疑,由课题管理方转送评审组长组织评审组给予答复。自收到质疑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反馈质疑人。
第三十八条 质疑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暂缓该申请课题立项,直至得出澄清结论。
第三十九条 建立评审专家评价机制,对专家评审过程表现及打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为加强专家库专家动态管理提供支持。
第六章 课题执行与结项
第四十条 课题立项后,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课题研究。课题执行期间,课题申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包括课题执行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立项课题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变更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课题承担单位、课题研究内容。如确需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填写变更申请表(从山东社科网“课题管理”页面下载),经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社科联课题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报课题申报归口管理部门后,对课题作撤项处理:
1.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研究方向;
3.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1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4.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鉴定;
5.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项课题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联人文社科课题。
第四十三条 课题研究时限为1~2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申请延期的,课题负责人须在研究时限期满2个月前填写《山东省社科联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延期结项申请表》(从山东社科网“课题管理”页面下载),经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社科联课题管理部门审批。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四条 课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结项:
1.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
2.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与研究课题相关的文章;
3.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持。
第四十五条 课题结项材料包括:
1.《山东省社科联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结项鉴定书》。从山东社科网“课题管理”页面下载,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审核盖章,A3纸双面印刷,中缝装订,一式3份;
2.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如为研究报告,需提交实名成果2本,(按山东社科网“课题管理”页面中的课题最终研究成果排版打印格式要求打印),匿名成果3本(需去掉作者姓名、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如为专著,需提交专著3部;
3.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如为期刊文章,需提交期刊原件,审核后退回,同时提交复印件3份;如为领导批示,应提交领导批示件复印件或证明3份。
第四十六条 重大招标课题一般采用会议鉴定方式,其他课题根据需要采用会议鉴定或匿名通讯方式鉴定。课题管理方组织专家统一对课题最终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鉴定专家从课题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已参加课题立项评审的专家进行规避。
第四十七条 通过结项鉴定的课题,履行结项手续,由课题方颁发结项证书。未通过结项鉴定的课题,允许课题申请人在半年内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的,作撤项处理。
第七章 课题效果与评价
第四十八条 课题管理部门须建立针对课题管理效果的评价指标体系,既对课题成果及其成果应用情况作出评估,为提升研究质量打牢基础。同时,也对课题管理过程进行评价,查找短板,总结经验。
第四十九条 建立课题数据库,对立项课题实施过程跟踪。建立成果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课题成果作用,提升人文社科研究数字赋能水平。
第五十条 课题管理方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随机对课题申报归口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评估;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十一条 充分运用评价结果,探索建立激励机制,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推出更多高水平成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社科联社团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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